【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我县一家招商引资企业的一名职工在上班时发生了工伤事故,这令企业焦头烂额。用工之初,该企业打算给所有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的社保手续,但只有部分员工愿意办理,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尤其是户籍不属于本省的职工拒绝办理。迫于用工的压力加之侥幸心理,该企业便只能尊重这部分员工的意愿。发生工伤的职工恰巧是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截止目前,该企业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已接近50万元。初步估计,该企业将为该工伤事故买单100万元以上。
【律师点评】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廖静宜律师
看了上述案例,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分明是职工自己不愿意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为何要用工单位买单呢?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是由免除。否则,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用人单位也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侥幸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之,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都应当有正确的认识,不出工伤事故则万事大吉,出了工伤事故则有工伤保险基金来兜底,对双方来说都是莫大的保障。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得不偿失。
保险对我们的生活不仅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是我们的一项社会福利。工伤保险在我们的对每个职业者来时更是必不可少。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保险都是一份有利的保障。然而,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并没有未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如果员工受到工伤,是否可以申请理赔呢?
【案例】
郭师傅是重庆某传媒公司的投递员,2007年2月就已经在该传媒公司工作。2011年5月16日,在郭师傅外出投递途中,甘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郭师傅驾驶的助力车发生接触,造成郭师傅头部等部位受重伤。之后,南岸区交巡警支队认定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郭师傅无责。经工伤认定,郭师傅出车祸系工伤。经过伤残鉴定,郭师傅为伤残贰级、特殊医疗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8月,经过南岸区法院调解,肇事方向郭师傅赔偿了近149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郭师傅所在的传媒公司为了省钱,并没有给郭师傅买工伤保险。2013年7月,郭师傅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伤待遇。昨日,市五中院披露该案详情,因公司没买工伤保险,最终要公司自掏腰包赔偿郭师傅77万余元的工伤赔偿金。
【分析】
法院一审认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除医疗费外,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传媒公司未依法给郭师傅缴纳工伤保险,郭师傅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受害人有权兼得侵权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传媒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7.7万元。
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哪种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种情况下受伤可以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虽然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有什么待遇?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有什么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有什么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费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书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发票原件、病例卡原件与复印件;
(3)门诊、住院药品清单与诊疗项目清单;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5)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文件。
属交通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2)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
(3)未参加商业保险的,需提供对方赔付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和单位出具的证明。
(4)发票复印件与相关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商业保险公司公章。
提前退休真的来了!6月1日起实施!
2019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
新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是: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那么,身处一线的广大职工,怎样才能享受到“提前退休”这一红利呢?
公务员迎来大变革
作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提前退休引发热议。
新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1)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
也就是说,这一规定,让公务员可以提前享受国家的退休待遇,更好地享受天伦之乐。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地过上清闲的的退休生活。
企业职工退休
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说完公务员,再来看看企业职工。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也可以提前退休,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①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提前退休有这几种情况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包括:内退、退职、病退、特殊工种退休这几种情况。
内退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实行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
(1)内退后,社会保险不会终止
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
(2)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
单位一般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3)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办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退职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只能退出岗位,经过社保部门批准,按照退职办理,退职按月领取的不叫退休费,也不叫退职费,叫退职生活费。
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病退
病退,根据我国相关社保条例规定,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病退办理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连续工龄满10年;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和病退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病退有年龄限制。
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他与正常退休相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
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
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
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
常年在零摄氏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可以看到,国家的政策越来越人性化了,我们忙忙碌碌了大半辈子,如今有条件根据自己的身体状态自由选择提前退休,自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注意啦! 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如今“五险”变“四险” 生育并入医疗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是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丝毫不会影响。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只是改变了一个基金(经办)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人的范围,没有改变设定的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同样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带来六大利好。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详细内容往下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平产、剖宫产、助娩产申请材料目录
(一)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住院发票原件一份;
(四)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
(五)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流产、引产申请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住院发票原件一份;(住院提供)
3、住院汇总清单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住院提供)
4、门诊发票原件及确诊B超单原件一份;(门诊提供)
节育、复通手术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3、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一份。
未就业配偶生育申请材料
(一)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四)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五)未就业承诺书及未就业证明原件一份。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新开户登记的企业单位(含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参保登记。
二、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单位(含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新招用的员工需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
三、原参加“三险”(工伤、生育、失业)的企业职工和参加单工伤险种的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在2018年7月1日前需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办理五项社会保险。
四、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工伤保险及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为符合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规定的职工申报参保手续的可继续参加单项工伤保险。
五、请社保局、地税局各分局和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按此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和相关经办工作。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关于
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1、缴存比例。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去年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12%标准执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范围内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单位8%标准执行。
2、缴存基数。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18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他职工月工资基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执行,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次调整中凡提高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三)调整程序
本次调整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请各缴存单位使用浙江省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见年度调整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单位属降低缴存比例、个人免缴、缓缴以及企业经营困难不能调整到位的等情况,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需打印表册加盖公章,于2019年6月20日前报县公积金分中心。其他单位则取消纸质材料申报,直接在网上申报并审批办结。
(四)其他事项
1.今年已全员调整过的单位本次将不作调整,但需参加年度验审。
2.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按规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到位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报县公积金分中心窗口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一)验审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
(二)验审内容和重点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企业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未建人员原因分析,2019年6月末有关信息数据等。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
2019年5月21日
项目概况:
小王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招聘主管,专门负责企业招聘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与实施。最近,有一桩烦心事搞得他彻夜难眠:事情的起因是:两个月前,营销部的黄经理给他下达了一份经过各级领导签字批准的招聘申请单,让他负责在20天左右的时间里为营销部招聘一名客户经理。在招聘申请单上,对区域经理的招聘条件及岗位职责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小王以为是小菜一碟,就爽快答应了黄经理的要求。过了十天左右,小王就把通过人才网站选到的候选人全部约来,带到黄经理面前让他面试,结果出乎所料,全部候选人都被黄经理否定。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又招到一批人,结果仍然是没有一个被黄经理看中。这样经过几个回合后,黄经理很生气,向老板投诉人力资源部工作不力,人力资源部李经理也很生气,责怪王主管办事不认真,使本部门名誉蒙受损失。同时,李经理也代表老板的意思对王主管下达了最后通牒:假如10天之内再招不到合适的人选满足营销部门黄经理的要求,就考虑给自己另外找份工作吧!为此,小王这两天压力大得不得了,已经到了茶饭不思终日郁郁寡欢的地步。
客户关键问题:
首先,作为招聘主管,在招聘的过程中,主要职能是筛选人才。根据简历和初试,了解面试人员的基本工作能。
其次,作为用人单位,也就是营销部的黄经理,他是用人的决策人。所以,在他的角度而言,只想做一个判断题,而不是小王提供的选择题。也就是针对单一面试人员,判断录用与否。而不是通过一堆人,矮子里挑高的。
结合上述,来分析现状:
小王没有认真的筛选面试人员,而是统一起来,带给黄经理给他做选择(错误一)。
然后,没有认真反思,与上级进行沟通,再次将候选人带给黄经理做选择(错误二)。
几个回合过后,由于候选人累积过多,导致黄经理既没有找到适合的人,又耽误了非常长的时间(结果)。
解决方案:
第一步,与上级,也就是李经理沟通。
第二步,认真筛选面试人员,越精少越好。
第三部,在面试进行前与黄经理沟通,介绍即将面试的一些信息等
实施效果:
小王主管与李经理沟通后,了解了领导的用意,在现场招聘过程中重点搜索,面试前先让黄经理斟酌一番。很快就招到合适的客户经理。
上班途中车祸的工伤赔偿案例
【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时45分,潘某到单位上班,在快进公司大门口时被本单位的一辆货车撞伤,造成右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为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同年11月7日,潘某将其所在单位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73894元。
【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只要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故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其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属于工伤,尽管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潘某是被机动车撞伤,该起事故的性质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只要单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潘某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无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案例
【案件回放】:徐某是某管业公司职工,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36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 2016年8月 25 日,徐某在某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52 天;后又于2016年11月16日入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烧伤、睑球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 19 天;徐某又于 2017年4月30 日入住潍坊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睑球粘连(左)、陈旧性热烧伤(左),共住院78天。
2017 年 7月 28日,徐某向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7年12月5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案件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工伤就不用赔付吗?
发生工伤后,工伤员工的工资、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会由公司和基金共同支付。
但很多情况是员工主动放弃保险,那么如果员工自愿放弃并签署放弃协议书,发生了工伤公司还有没有责任呢?
很多人会说:当然没有了,这是员工主动放弃的权益。
虽然自愿放弃没有错,但是少年你还是太天真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让你了解一下这个社会的险恶。
员工小玉入职时自愿签署了《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书》,注明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
后其在工作中受伤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95062.84元。
公司表示很委屈,小玉这是赤裸裸的碰瓷。
公司支付了吗?
当然没有
所以漫长的官司开始了
法院:工伤待遇可以有,但经济补偿没有
首先,职工认定为工伤后,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小玉评定十级伤残,依规定,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7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小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58542.19元(8363.17×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小玉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561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小玉要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元/天,因此护理费应为1520元。
公司共计赔付141823.11元。
第二,小玉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缴纳社会保险是由小玉提出,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申请,看上去双方你情我愿,但实际上是将公司置于风险之中,现实很残酷,后果很严重——
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
正常的员工不可怕,遇到碰瓷的真的没办法,毕竟劳动者是要优先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