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我县一家招商引资企业的一名职工在上班时发生了工伤事故,这令企业焦头烂额。用工之初,该企业打算给所有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的社保手续,但只有部分员工愿意办理,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尤其是户籍不属于本省的职工拒绝办理。迫于用工的压力加之侥幸心理,该企业便只能尊重这部分员工的意愿。发生工伤的职工恰巧是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截止目前,该企业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已接近50万元。初步估计,该企业将为该工伤事故买单100万元以上。
【律师点评】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廖静宜律师
看了上述案例,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分明是职工自己不愿意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为何要用工单位买单呢?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是由免除。否则,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用人单位也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侥幸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之,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都应当有正确的认识,不出工伤事故则万事大吉,出了工伤事故则有工伤保险基金来兜底,对双方来说都是莫大的保障。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