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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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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新开户登记的企业单位(含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参保登记。

二、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单位(含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新招用的员工需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

三、原参加“三险”(工伤、生育、失业)的企业职工和参加单工伤险种的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在2018年7月1日前需统一按 “五费合征”规定办理五项社会保险。

四、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工伤保险及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为符合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规定的职工申报参保手续的可继续参加单项工伤保险。

五、请社保局、地税局各分局和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按此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和相关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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